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3执31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隽阅千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岑荣。
被执行人吕栋梁。
被执行人吴禄仙。
被执行人陈岑英。
被执行人钱俊羽。
被执行人吕锐。
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隽阅千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陈岑荣、吕栋梁、吴禄仙、陈岑英、钱俊羽、吕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隽阅千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陈岑荣、吕栋梁、吴禄仙、陈岑英、钱俊羽、吕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862091.74元,未实现债权1582324.62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钱俊羽、吕锐的房产已查封,但设有大额抵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钱俊羽的车辆已查封未能实际控制,即财产处置条件不成就,已对被执行人吕栋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其余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11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旭华
审 判 员 杜忠东
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葛心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