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中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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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25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东阳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卢宅社区艺海北路229号21-23间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东阳中易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6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255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金永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杜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