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中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东阳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东阳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卢宅社区艺海北路**21-23间**。

法定代表人:吴禄仙。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吴禄仙,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东阳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吴禄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216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金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傅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