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方园水泥制品厂与广西桂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3民初577号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方园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港口区公车镇碰港村上沙组一级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2MA5LW7D60W1-1。

经营者:谢贵元,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港口区公车镇碰港村上沙组一级路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馨,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桂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69051996U。

法定代表人:黄日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方园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广西桂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方园水泥制品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方园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林永森负担。

审判员  林元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邓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