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22民初6号
原告:***,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山西泽城西安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北路桃园四巷二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局,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北区关公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团结,系该工程局局长。
被告:***,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与被告山西泽城西安水电有限公司、山西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本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