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8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
被执行人山西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关公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贾团结,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晋08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299521.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