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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元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6民初1913号
原告:济宁元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新河南街运正大厦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573932163F。
法定代表人:侯传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微山县,(被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济宁元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济宁元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元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济宁元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