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晶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13301号
原告天津市金晶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均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或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需方所在地即本案被告公司住所地。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臧坤
书记员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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