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东朝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8民初8839号
原告宁波市东朝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东朝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原告宁波市东朝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德刚
书记员  曹 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