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6789号
原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天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银丰公司诉天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银丰公司作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天屹公司给付所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天屹公司诉银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屹公司作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虽银丰公司称其在本案中起诉的合同编号与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编号不同,但两案争议的合同标的相同、合同价款相同,均是因同一合同标的的履行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天屹公司诉银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该案立案在先,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德占
书记员  王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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