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亿源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津0118民初710号
原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亿源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生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5元,由原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生林
书记员  曹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