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马钢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8民初3164号之一
原告苏州马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316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97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案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苏州马钢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马钢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依法被生效的裁判驳回,应依法解除对被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昌生
书记员  王梦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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