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68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继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兴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
***诉称: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650元,并以16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在被告承揽的保定市雄县雄安高铁站施工,约定一天工时费为450元,加班时长以6小时为1天计算,次月支付劳务费。被告12月考勤表中表明原告该月正常工作时长为26天,加班时长为65.5小时,按约定换算后,应付37天的劳务费,金额为166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亿丰兴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调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亿丰兴业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在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注册成立,2018年7月11日经招商引资入驻永定,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该注册地址为虚拟注册,亿丰兴业公司实际经营不在此地址。经法庭询问,亿丰兴业公司表示公司未在门头沟区实际经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辛庄村***;双方一致认可***提供劳务的地点位于保定市雄县雄安高铁站,不涉及门头沟区的劳务。
为证实其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实际经营,亿丰兴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宫汇科技产业园2号楼租赁合同》,载明:租赁物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辛庄村***,租赁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至2031年12月31日,亿丰兴业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的承租人处盖章。
为便于诉讼,本院征询了***和亿丰兴业公司的意见,双方均表示如经审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意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据查明的事实,亿丰兴业公司提交的《北宫汇科技产业园2号楼租赁合同》可以证明亿丰兴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双方一致认可本案不涉及门头沟区的劳务,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伟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聪聪
书 记 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