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书坤,北京永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YD175。
申请人***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吉祥园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68024.23元(账号:×××)。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限额568024.23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有效,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吉祥园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68024.23元(账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60.12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裴凌晨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颜云云
书 记 员 卜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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