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283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YD1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兴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亿丰兴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8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在被告承揽的河北省雄县雄安高铁站介绍施工,约定一天工时费为450元,加班时长以六小时为一天计算,次月支付工时费。被告12月考勤表中表明所有工人总计时为802天,而被告只发放655天的工资款,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亿丰兴业公司辩称:原告的人工费全部结清,不欠人工费。2020年12月21日原告借款2万元,折抵到人工费中。原告诉求不成立。原告起诉过我公司,原来要1万多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被告承揽的河北省雄县雄安高铁站介绍施工,约定一天工时费为450元,被告认可施工行为,但认为一天工时费为400元。
原告主张2020年12月考勤表中所有工人总工时为802天,而被告只发放了655天的工资款,尚欠其45830元,提交了施工图片、考勤表、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被告认可施工图片,第一次庭审中认可考勤表和工资表的真实性,后只认可工资表,不认可考勤表,认为二者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为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劳务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万元,原告不同意,坚持诉讼请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提交的施工图片、考勤表、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与亿丰兴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从事木工工作。***要求亿丰兴业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劳务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劳务费4583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负担75元(已交纳),由北京亿丰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