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民初3344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科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与济南科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就欠付款项一事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