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2民初2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何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群,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院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青0102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冻结被告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61033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青0102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已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银行账户内存款6610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