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2民初233号
原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何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群,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厂与被告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在银行的账户资金66103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61033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