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1877号
原告:甘肃九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金***7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晓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九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九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九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九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