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九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水县仁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甘肃九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清水县仁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清水县仁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清水县仁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甘肃九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1500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123元、执行费17433元,但被执行人清水县仁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查明,清水县仁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其它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投资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夏 荃
审 判 员 温 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