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盛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1民初7931号
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敏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肖梦,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新华路铁路桥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1879元,由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