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泰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5民初930号

原告: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大张庄乡成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连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泰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大街211号怀特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润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住所地:隆尧县柴荣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杰,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泰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7元,由原告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