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5民初930号
原告: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大张庄乡成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连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泰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大街211号怀特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润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住所地:隆尧县柴荣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杰,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泰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7元,由原告河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