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2民初207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新创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于村乡后***北。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05403736XU
委托代理人:***,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任丘市新创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丘市新创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任丘市新创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