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勇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句容勇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崇明街道亿江建筑安装工程队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183民初247号 原告:句容勇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铜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亿江建筑安装工程队,住所地句容市崇明街道香江**20幢1909室。 经营者:***,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原告句容勇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耀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亿江建筑安装工程队(以下简称亿江工程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勇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江工程队经营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勇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7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清淤合同,由原告对边城镇*****进行清淤,包干价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作量,但被告至今仅给付50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亿江工程队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原告勇耀公司(乙方)与被告亿江工程队(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就边城镇*****清淤工程协商达成一致,工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工期30天,包干价35000元,乙方清淤清到板土为准;按照政府要求,甲方按要求验收为准,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工程款(2018年春节前付清)。双方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勇耀公司完成了清淤工作,被告亿江工程队仅给付50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清淤作业,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定作人,应按约支付报酬。被告仅支付5000元,尚欠3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报酬30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亿江建筑安装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勇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亿江建筑安装工程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谢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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