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宏升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原告齐齐哈尔宏升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04民初1541号
原告齐齐哈尔宏升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95209539Y,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大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宇生,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马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范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巢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宏升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范某、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宏升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06元,减半收取39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