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宏升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原告齐齐哈尔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宏升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02民初2376号
原告:齐齐哈尔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齐齐哈尔宏升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宏升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1月17日,齐齐哈尔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齐齐哈尔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齐齐哈尔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莉
审判员***
审判员田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