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栖执字第1226-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斯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01619-5,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8楼AB座。
法定代表人***,会斯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72311-4,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上城风景花园17幢17-6号
法定代表人***,德邦公司总裁。
申请执行人会斯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邦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会斯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德邦公司名下的、车牌号苏A×××××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但尚未实际扣押到该车,暂无法进行变价处理;又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栖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长巫杉
执行员***
执行员*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