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30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2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8楼A、B座。
法定代表人章明,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干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