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湖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812行初529号
原告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下区石鼓路107号华为大厦18楼A.B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红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湖县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建设路10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第三人金湖荷之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健康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湖县行政审批局、第三人金湖荷之都实业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会斯通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