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世纪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世纪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恒大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执2190号
申请人:南京世纪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郑文麒,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贵,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恒大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魏国华,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世纪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大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告江苏恒大鹅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世纪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4.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世纪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8年8月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姜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能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
3、2018年8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网上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证券、网上银行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恒大鹅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车牌号为苏M×××××的江淮牌货车,注册日期为2011年,该车因处置价值不大,且未能实际控制,经申请人同意暂未予以查封;
4、2018年8月10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8年10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镇姜堰桥头镇人民政府调查,查明2018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已与该镇签订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协议书,关停拆除补偿合计2051.4万元,2018年4月底被执行人已按协议书约定将鹅舍及所有附属设施全部拆除并将土地复垦到位,桥头镇政府已支付补偿款14359800元(该笔款项被执行人实际未领取,而是直接转给了国信担保公司和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贷款),余款按协议由桥头镇政府于2018年年底给付被执行人15%,2019年全部结清;
6、2018年11月26日,本院向姜堰桥头镇人民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恒大鹅业有限公司在桥头镇人民政府的厂房关停拆除补偿款457959元。2019年1月4日,镇政府财政所于所长答复,因年前财政紧张应给付被执行人的补偿款可能会拖至春节后,承诺会优先协助执行法院的裁定文书;
7、2019年1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19年1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19年1月8日,本院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和终本约谈传票邮寄给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广明
审判员  华 宇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