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世纪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世纪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中山奶牛养殖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世纪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98号阳光大厦1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2xxxx3003B(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怀远县中山奶牛养殖场,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马城镇张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46xxxx83446。
投资人:***。
本院在执行南京世纪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怀远县中山奶牛养殖场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司法查控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昌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序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