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9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747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自编1栋、自编2栋、自编3栋、自编4栋、自编5栋。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6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