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0187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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