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陕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0187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