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执166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盘锦蓬弛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运长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蓬弛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12民初24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22年12月2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14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到庭调查传票,但无人到庭。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根据上述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账户情况,以立案标的额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至结案时止,暂无可供扣划金额。本院曾发函至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中心复函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前述财产查询情况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时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