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电机有限公司与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智光电机有限公司与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460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309国道以北、殷大路以西9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潍坊国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街以北、西二环路以西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智光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国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国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国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