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12号
申请人:河北上善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经纪开发区城北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西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云静,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市宏***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商业服务中心A商服2717。
法定代表人:史玲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上善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宏***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768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2年1月6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宏***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09×××20内存款500000元、中国银行账户为17×××16内存款500000元;2.2022年1月10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宏***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大庆油田物资公司采油设备分公司的未付款4000000元。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768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凤
审 判 员 蒋艳丽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