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上善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6048852XH。
法定代表人:孙西宁,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住河间市。
申请人河北上善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冀0984民初52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上善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上善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