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4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上善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时村乡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西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6号路南B2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63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2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4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上善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时村乡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西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6号路南B2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63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