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4执1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上善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时村乡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西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6号路南B2b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84民终6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东冶重工有限公司在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的到期债权16801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