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79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市金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柏行村、火炬东路、新3**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F4989208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济宁金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金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96元,减半收取计23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曾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