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4404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曹庄镇杨曹庄村大南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燕,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
原告***与被告北京三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朝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晓云
书 记 员 王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