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民初664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辉,咸宁高新区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北京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一层(天助立业众创空间)01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O1E7KP5D。
法定代表人:李望东,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乾圃,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三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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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三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8.69元,减半收取为1494.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朝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戴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