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3民初25号
原告:无棣奇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信阳镇庞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棣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棣奇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棣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棣奇峰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奇峰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奇峰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计2527元,由原告无棣奇峰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