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福建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民初27号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集团公司”)与被告福建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正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意指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请求认定第1573814号“正丰”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属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于被告福建正丰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属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书记员  郭炯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