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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84号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世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惠海路**
法定代表人:郏正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