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3773号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013799N,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82160764N,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北区世纪大道北侧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新正丰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NTPKP8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世界国际纺织服务城B30-17。
法定代表人:胡树升。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与被告无锡新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上海正丰公司、正丰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正丰公司、正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此款已由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博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