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3民初1778号
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北区世纪大道北侧9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柯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万达广场1-6幢05001-8。
法定代表人:齐界。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7元,合计3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