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

**火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黔2632司惩3号

被罚款人:**火,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本院在审理(2021)黔2632民初82号吴胜明诉贵州小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凯里小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张华兴及第三人榕江县仁里水族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火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加盖公司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并在庭审中法官向其核实身份时表示自己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庭后经本院审查发现,2019年9月25日,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股东(**火等人)在没有通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擅自制作股东会议决议及新的公司章程,并伪造股东熊毅和王明强的签字,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火。2019年12月4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6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该公司决议,后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冯文静,并于2020年3月18日得到工商核准,但至今营业执照未更换。

综上所述,本院在审理(2021)黔2632民初82号案件过程中,**火明知自己已不是贵州巨生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仍冒充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本案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火罚款5000元,限于2021年5月2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