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

***与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36执323号之三
申请执行***,女,贵州省丹寨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进,丹寨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工作员。
被执行人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建轩佳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6E49JX8K。
法定代表人冯文静,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250元、赔偿金525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4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无力履行上述债务。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执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执行贵州巨生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股东的财产:
熊毅:******************
赖仁军:******************
岑如州:******************
王义火:******************
邓向奎:******************
王明强:******************
冯文静:******************
本裁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员 乐德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海平
书 记 员 杨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