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能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南通时尚阳光装璜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7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0779号
原告无锡宝能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89号(南方不锈钢市场)15幢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时尚阳光装璜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永安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宝能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诉被告南通时尚阳光装璜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能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能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此款已由宝能公司预交),由宝能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